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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公告】國立成功大學高教深耕辦公室 誠徵 專案工作人員1名
【工作內容】:
1. 計畫經費規劃及管控
2. 計畫經費公文及表單會簽
3. 經費核銷作業
4. 經費分析及報告
5. 政府部會相關經費提報
6. 單位財物管理
7. 主管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畢業者。
2. 具2-3年工作經驗尤佳。
3. 擅長文字撰寫、重點摘要與組織歸納,及資料蒐集彙整。
4. 具跨單位溝通、協調能力;可主動規劃工作,且抗壓、勤勞者。
5.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熟悉學校行政作業流程及公文處理知能者尤佳。
6. 報名時需上傳前開應備證件,如未檢齊者視同資格不符,並於業務測驗當日查驗證件正本無誤後,方得參加考試;錄取後依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提供體檢報告後,始得正式簽約進用。
【薪資待遇】:
1. 薪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專案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2. 年終獎金1.5個月(限12月仍在職者;按年度服務月數計算比例發給)。
3. 享有勞健保。
4. 本案聘期一年一聘,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經評估合格後續聘。
【檢附資料】:
1. 學位證明文件。
2. 個人履歷(含自傳、學經歷、專長等有利應聘之資訊)。
【應徵方式】:
1. 意者請將履歷自傳、相關證明文件等電子檔案,依順序合併於同一份pdf檔案。
2. 上述檔案寄至em50902@email.ncku.edu.tw,主旨註明「應徵高教深耕辦公室專案工作人員_姓名」。
3. 初審合格者另通知面試時間,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聯絡人】:
策略發展整合室 張小姐
E-mail:em50902@email.ncku.edu.tw
聯絡電話:06-2757575轉51053
【其他備註】: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規定學校不得僱用: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 計畫經費規劃及管控
2. 計畫經費公文及表單會簽
3. 經費核銷作業
4. 經費分析及報告
5. 政府部會相關經費提報
6. 單位財物管理
7. 主管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畢業者。
2. 具2-3年工作經驗尤佳。
3. 擅長文字撰寫、重點摘要與組織歸納,及資料蒐集彙整。
4. 具跨單位溝通、協調能力;可主動規劃工作,且抗壓、勤勞者。
5.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PowerPoint;熟悉學校行政作業流程及公文處理知能者尤佳。
6. 報名時需上傳前開應備證件,如未檢齊者視同資格不符,並於業務測驗當日查驗證件正本無誤後,方得參加考試;錄取後依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提供體檢報告後,始得正式簽約進用。
【薪資待遇】:
1. 薪資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專案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2. 年終獎金1.5個月(限12月仍在職者;按年度服務月數計算比例發給)。
3. 享有勞健保。
4. 本案聘期一年一聘,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經評估合格後續聘。
【檢附資料】:
1. 學位證明文件。
2. 個人履歷(含自傳、學經歷、專長等有利應聘之資訊)。
【應徵方式】:
1. 意者請將履歷自傳、相關證明文件等電子檔案,依順序合併於同一份pdf檔案。
2. 上述檔案寄至em50902@email.ncku.edu.tw,主旨註明「應徵高教深耕辦公室專案工作人員_姓名」。
3. 初審合格者另通知面試時間,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聯絡人】:
策略發展整合室 張小姐
E-mail:em50902@email.ncku.edu.tw
聯絡電話:06-2757575轉51053
【其他備註】: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規定學校不得僱用: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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